佳节将至,让外地的亲朋好友尝尝青岛的活海鲜,不少岛城人或许有这样的想法,市民杨先生为此竟想出了通过速递的方式把活海鲜送给千里之外的朋友,结果“欲速则不达”,还递出了纠纷。
齐鲁晚报青岛讯(通讯员 王军 记者 姜淑芹) 佳节将至,让外地的亲朋好友尝尝青岛的活海鲜,不少岛城人或许有这样的想法,市民杨先生为此竟想出了通过速递的方式把活海鲜送给千里之外的朋友,结果“欲速则不达”,还递出了纠纷。
2003年11月29日下午,杨先生在海货市场花568元钱购买了新鲜的虾、蟹、鱼,叫来捷顺通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发往天津的一个朋友处。由于快递公司除了大信封式的纸质包装袋外没有其他包装物,杨先生就当场自己动手用塑料保鲜箱、胶带封好后,办理了托运手续,支付了50元的快递费用,快递公司承诺第二天下午送达天津。可是过了三四天后,朋友仍然没收到货物。杨先生认为,时间一长,海鲜不新鲜了不说,还可能变质,而且自己在朋友眼里也丢了信用没了面子,快递公司要承担责任,于是在12月20日投诉到青岛市南区消协,要求对方双倍赔偿购买海鲜和办理托运的费用。
消协找来快递公司的负责人林某,他解释货物延误的原因是杨先生保鲜箱里的海水外溢,污染了周围的物品,中途不得不重新处理,公司为此还受到了铁路部门的处罚。在杨先生当时签字的快递发货凭证背面,有以下服务条款:因发件人对物品包装不妥造成的快件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亦由发件人承担。杨先生签了字视为他同意这些内容,公司不让他负担铁路部门的罚款已经是让了步,不能再谈赔偿了。
据消协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国家邮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活海鲜属于禁止托运的范围,正规的邮政公司都不受理,但现在很多小速递公司违规操作,市民也乐于“地下交易”,却不知一旦产生纠纷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快递公司受理了杨先生的托运,但没有对货物的包装尽到注意、提醒义务,导致延误交货,按照服务条款中“快件物品如有损坏、丢失、延误,公司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为100元”的规定,杨先生可以获得100元赔偿。
青岛市南区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拿活海鲜当礼品送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速递的办法实在不可取。(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