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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昨日起施行 新水价对百姓影响多大?
青岛新闻网  2004-0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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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月1日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以部委令形式联合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5年颁布实施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同日废止。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水价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老百姓最关心的是,新的水价形成机制对于水价总体水平影响有多大?

  水利部有关负责人说,新的水价管理办法目的是理顺水价,使之向合理水平靠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会有一个上升过程。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源水价格,在水价构成中比重很低,不会直接造成终端用水价格明显上升。就政策规定而言,水价变化主要体现在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厂用水上,农业用水价格变化不大,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则基本保持不变。

  对非农供水来说,工业用水价格会有一定幅度上涨,城市自来水厂用水价格会有较大幅度上涨。但自来水厂用水价格目前很低。2001年,全国100个城市水管单位用水价格约每立方米0.22元至0.23元,当时大中城市平均水价已达约1.6元。因此,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给日常水价造成的影响,远逊于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更无法比拟北方受水区由南水北调带来的水价调整。

  在农业用水上,在发挥价格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同时,充分考虑到我国农业还是弱质产业,需要国家扶持的实际情况,农业用水被定位为一种特殊商品,明确规定在核定农业水价时不计税收和利润。新的办法规定按全部供水成本、费用核定水价,比过去价格水平略高。但农业用水将实行统一价格,不再规定经济作物用水水价可略高于粮食作物用水水价。

  该负责人说,新的水价管理办法明确突出了供水成本概念,有利于发挥水价杠杆作用。同时在市场机制下兼顾效率与公平,较好体现了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和社会公益性。通过适当提高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水价标准,一定程度上将平抑增长过快的工业及城市用水需求。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丰枯季节价格或季节浮动价格等制度性安排将有力促进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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