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日前下发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规程》对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裁决需要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请、做出裁决和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时限、裁决书的内容以及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要求书面裁决和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申请裁决必须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如人大、政协委员),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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