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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伤保险待遇作出六大调整 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
青岛新闻网  2004-01-02 00:00:00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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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职工缴费工资越高,工伤待遇就越高

  

  本报讯 自昨日起,我国关于工伤保险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日前,我市依据这一新条例,对工伤保险待遇作出六大调整,包括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参保待遇、工伤伤残待遇计发基数、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等。

  调整了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制度。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调整了工伤医疗期制度。工伤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调整了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调整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参保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调整了工伤伤残待遇的计发基数。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伤残津贴,均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这就意味着,职工缴费工资越高,工伤待遇就越高。

  调整了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办法。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林刚孙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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