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中规定:对患大病的低保人员和低收入人员的医疗救助额每年最高可达六千元
早报讯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患大病的低保人员和低收入人员可获得救助。
救助有两种方式
《通知》规定,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救助对象是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我市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救助采取降低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两种方式。救助重大疾病范围包括四类,分别为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治疗的;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救助额不超过六千
《通知》规定,低保人员到指定医院就诊时, C
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减收20%,普通住院床位费减收50%。
低保人员在低保期间,患有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当年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且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别予以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和50%的救助,全年救助额累计不超过6000元。
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患有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当年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且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别予以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和40%的救助,全年救助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救助须提出申请
《通知》规定,要求降低医疗收费的人员,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到指定医院就诊。要求重大疾病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于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