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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务登记等事项的通告
青岛新闻网  2004-0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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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纳税人应于二○○四年二月五日前,到其实际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项,地方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2000元以下(含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罚款。

  一、二○○三年十一月份领取营业执照,未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已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税务登记内容在二○○三年十一月份发生变化,未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

  三、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期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四、其他二○○三年十二月一日后发生应到而未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提醒二○○三年十二月一日后领取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尚未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

  特此通告二○○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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