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日前联合作出《关于严禁报刊摊派的规定》,强调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通知精神,坚决治理摊派报刊行为,切实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
《规定》强调,要严格禁止摊派部门和行业报刊。一是严禁党政部门通过发文件、下指标、电话通知、上门“
服务”、召开会议、下发报刊订阅“建议表”等手段,利用职权违规摊派部门和行业报刊;严禁将订阅部门和行业报刊的数量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强行摊派报刊;严格执行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的最高限额不得突破省定标准;严禁以任何形式由学校统一强制征订教辅材料、报刊、课外读物。二是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征税、收费等工作之便,强行要求服务和管理对象订阅部门和行业报刊;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和工作之便,通过打招呼、暗示等形式推销报刊。三是报刊社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报刊版面以宣传、表扬为由变相摊派或以批评相要挟扩大征订;严禁采取提成回扣、赠钱赠物、出国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推销所办报刊。
《规定》指出,要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各级党政机关用于指导工作的公报、政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等一律免费赠阅,不得公开或变相征订发行,不得向企事业单位拉赞助、搞摊派,不得刊登广告。用于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内部交流的各类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按照规定规范刊型、开本和刊期,免费赠阅,不得违反规定收取任何费用。经批准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每年统一在《青岛日报》向社会集中公示。严禁各类非法出版活动,已出版的要立即停刊。
《规定》强调,要切实做好党报党刊发行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含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党报党刊发行,其他报刊一律不得搭车发行。《规定》还对严格责任追究作出要求。一是对发生摊派部门行业报刊和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规定的单位,所得款项要如数退回,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在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中不得进入优秀档次的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对违反规定收费、摊派订阅、拉赞助、登广告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撤销其内部资料准印证;对未经批准办报办刊的,一律按非法出版论处。三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宣传、农业、新闻出版等部门及各工委、报刊社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报刊发行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有关政策、规定的落实。(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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