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有关“丑女”求职千次不成的消息引起社会的关注。“丑女”是因为相貌的原因而被用人单位作为“正当”理由拒之门外。其实,在就业市场上,还存在着诸如性别、年龄、身高、学历、专业等等歧视。最让人“拍案惊奇”的还有――
性别歧视“暗流涌动”
北京市人事局发布的“人才招聘广告管理通知”规定,没有特殊要求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但拒绝招聘女性的现象仍然在人才市场出现,某创业投资公司需要招聘一名行政主管,记者在招聘条件上看到,应聘者的条件除了要求大本学历、熟悉人事档案管理、行政、文秘工作、持有驾照等条件外,第一款就注明需“男性”,记者没有发现其他招聘条件中有哪一条是女性所不能具备的。
这家公司一位负责招聘的先生解释说,他知道招聘广告中不准出现拒绝招聘女性的规定,但他解释,即使不注明性别,在录用时,也还是聘用男性。还不如直接说明性别比较合适。
35岁以上常吃闭门羹
因嫌原先公司的收入太低,何先生上周把公司“炒”了,今年38岁的何先生拿着自己的简历兴冲冲地奔波于北京的各个人才市场。虽说何先生是硕士,又有留洋的经历,自认为经验丰富,可到了人才市场,何先生吃了不少闭门羹,招聘广告上都打着“35岁以下”。
中国人事科学院副院长、中国人事人才所所长王通讯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35岁以上不如35岁以下的判断是极其荒谬的,广告词中明确说明只招“35岁以下”的,是年龄歧视,对人的尊重不够,而人的就业机会是平等的,这样只会导致不公平竞争,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该注重工作能力,而不能以年龄为标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标出具体的岗位就足够了。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人力资源专家孙建敏教授介绍,在国外,“35岁以下”的现象是不可能出现的,国外公司招聘时的条件必须由经过注册的专家来分析,不能提供科学依据的限制,如年龄、性别等是不能随便出现的。我们招聘时的“35岁以下”没有任何根据,早该取消了。
只看学历不重技能
一名网友愤愤然讲述了自己应聘失败的经历:“今天我去国内某著名企业应聘,填完表格,审查小姐说我不能应聘,因为我是大专学历,不是本科,这里只要本科学历的。我争辩说我是资深高级程序员,还比不上一个本科?要知道一个高级程序员相当于博士!审查小姐说这她不管,上面说了只要本科,就是把简历交上去,也会被刷下来。”
此外,在一些招聘广告中,常常要求有相关工作经验者,这使一些根本没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或无工作经验的人望而却步。这可以称为“经验歧视”。而实际上,有些职位对经验的依赖并不多,只要经过短期的接触或培训就可胜任。
已婚有时也受歧视
某旅游咨询公司招女话务员,条件是未婚。周围叽叽喳喳围了不少妙龄女子,肯定都没结婚,这等于给结婚的女性下了逐客令,谁还好意思来此自讨没趣。记者凑上前去,要问个明白,那位负责招聘的先生不耐烦了:“这叫经验,结过婚的事多,不能要!”末了,这位先生嘻嘻哈哈来上一句,别说结婚,正在谈恋爱的我们也不用,因为这样的女孩拿公司的电话说悄悄话没完没了。
法制不健全是重要原因
其实,就业歧视是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我国的《宪法》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都有规定。比如,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由于这些就业平等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生活中很难执行。
劳动部门有关人士说,目前我们只能靠出台促进大龄失业人员就业的政策来减少年龄歧视的影响,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招收大龄失业人员,目前也没有相应法规来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全国政协委员张庆成建议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以“禁止在劳动力市场中出现诸如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种族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等不良现象”。
针对就业歧视现象的复杂性,有关人士还指出:在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区别不同的情况,考虑各方的利益,根据实际,具体分析,具体对待,才能够行之有效,确实起到规范劳动力市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才能为平等和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信报记者 那媛 郑超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北京市《关于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规定,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
(二)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