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计划管理 (一)项目提出 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通过以下三个渠道提出: 1、市住宅发展中心根据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居民住房需求和土地储备情况,提出建设项目。 2、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市内四区利用原划拨土地拟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单位,向市住宅发展中心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并 3、市辖五市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住宅发展中心提报本辖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提报资料:A、申请前期工作计划书面报告;B、主管部门的转报文;C、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法人证书;D、房地产权属证件复印件(房产证、土地证或用地批文);E、总平面配置图和1:500的现状地形图;F、项目建议书。 (二)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 市住宅发展中心依据全市范围内提报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汇总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前期工作项目计划,报市计委、建委、国土资源房管局联合审批下达。 (三)新开工计划项目及续建计划项目的提报 1、新开工计划项目的提报 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法人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后,向市住宅发展中心提报新开工计划项目。 提报资料:A、申请新开工项目计划书面报告;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D、土地证或用地批文的复印件;E、前期工作计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G、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存款证明,且存款额不得低于建设总投资的30%。 2、续建计划项目的提报 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法人根据项目当年投资完成情况,向市住宅发展中心提出下一年度续建计划项目。 提报资料:A、申请续建项目计划书面报告。B、上年度新开工项目计划或续建项目计划批文的复印件。 (四)新开工及续建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 市住宅发展中心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 下达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全市范围内提报的经济适用住房续建计划项目、新开工计划项目,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续建计划,分批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新开工计划,报市计委、建委、国土资源房管局联合审批下达。 二、用地管理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根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供需状况,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施宏观调控。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已农转非集体土地进行收回补偿的)的经济适用住房新增建设用地,由市住宅发展中心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招标。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给。经济适用住房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 (三)对利用原划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对有关内容(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四)经审查确认可利用原划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单位,须按照规定到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办理用地手续。 三、建设管理 (一)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发建设单位对农用地转用、征用的经济适用住房新增用地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法人。 (二)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对市内四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进行宏观监督管理。市内四区的各开发建设单位及五市三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计报表每月28日前报市住宅发展中心。 (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内四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区片与城市干网相衔接的市政配套设施(包括市政道路、雨污水管网、中水管网、供水管网)以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设施的建设。 (四)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市住宅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对市内四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验收。五市三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四、销售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市住宅发展中心参与市物价局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听证会的评审;经评审及公示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与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联合下文批复。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资格。市住宅发展中心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向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单位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售房单位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提报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基准价格批文。 2、开发资质证书; 3、营业执照; 4、土地证或用地批文;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7、经济适用住房的新开工计划; 8、多层住宅必须提供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单;高层住宅必须提供银行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体结构工程完成1/3投资额的证明; 9、联建协议(建设单位无开发资质的提供); 10、配置图(标注楼座位置); 11、拆迁房屋注销证明; 12、法人委托书; 1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4、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许可证; 15、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在本实施意见印发施行之前已办理预(销)售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单位,须持已办理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到市住宅发展中心换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不换证继续销售的,将作为无证销售处理,并不予办理房地权证。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项目的公示。市住宅发展中心在指定的媒体,定期公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销售价格及其它基本情况。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市住宅发展中心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开始受理市内四区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向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家庭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申请家庭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公布的售房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年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单身家庭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 (2)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的; (3)申请人拥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 经济适用住房可按规定优先出售给符合申请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以及烈军属、教师和政府公务员。 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和引进的专业人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可不受规定的申请条件限制。 2、提交的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 (2)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3)家庭成员的户口薄或身份证;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到市住宅发展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经审查、核定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并开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 (3)购房人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4、购买标准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规定的居住标准内的面积,按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售房单位确定的商品房售价购买,但所确定的商品房售价不得低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按面积分摊部分之和。超过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上的价款,由售房单位代收,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缴至市住宅发展中心,由市住宅发展中心存入银行专户。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单位 应与购房者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刷,并负责监制;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指定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总发放。 (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的监督。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 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实施监督,对违反《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销售行为予以查处。 五、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 (一)购房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权证,本实施意见印发施行之前签定买卖合同的,按原来的手续办理;本实施意见印发施行之后签定买卖合同的,须按规定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已由市住宅发展中心盖章确认)、《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及其它相关要件到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不齐全的不予办理房地权证。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按《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统计工作,并建立交易档案。 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