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6日电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居民的收入水平也获得了较快增长。但财政部科研所课题组近日发布的一份报告认为,在收入正常增长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不容轻视的问题。
1、收入分配的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分化加剧。
主要表现为:一是以基尼系数反映的居民收入总体性差距
逐年拉大,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承受线。1991年为0.282,1998年为0.456,1999年为0.457,2000年为0.458,10年上升1.62倍。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1990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1:2.2,1995年为1:2.71,2000年为1:2.79,2001年扩大到1:2.9。三是地区间差距扩大。2000年,东部地区人均收入是西部的2.26倍,最高的省与最低的省差距超过3倍。四是行业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80年代中期,行业间收入差距开始显现,到90年代中期最高行业人均收入与最低行业之比为2.23:1,2000年又上升到2.63:1。五是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职工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国有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与集体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相比,1985年的平均工资差距为1.25:1,2001年扩大到1.63:1,其他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与集体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相比,1985年的差距为1.49:1,2001年发展到1.77:1。六是城镇内部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的扩大速度明显加快。特别是近两年,高收入户的收入增长大大超过了低收入户的收入增长,2002年1季度的统计表明,20%的高收入者的收入占总收入的46.2%,20%的低收入者的收入占总收入的6%,高低收入差距为7.66倍。
2、财产的集中度越来越强,居民家庭财产的差别越来越大。
最新的调查统计显示,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1.4%,另外80%的家庭占有财产总额的53.6%。与此同时,城市居民金融资产出现了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趋势,户均金融资产最多的20%家庭拥有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资产总值的比例目前约为66.4%,在最低的20%的家庭中,户均拥有的金融资产只有居民金融资产总额的1.3%。
当前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51,远远高于城市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0.32。
3、体制内的“平均主义分配”和体制外的“收入差距过大”两种极端现象同时并存。
“平均主义”并没有彻底根除,主要表现在工资收入(不包括工资外收入)分配上,多数国有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差距偏小。
与此同时,在工资外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着“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现象。工资外收入、垄断性收入和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引起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根源。
4、收入分配不规范。
一是工资支付不规范,全国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现象;二是工资提取不规范,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计划外、基数外提取工资现象较普遍;三是部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超过工资总额的4%的标准进入,变相提高收入;四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务消费”随意性太强,缺乏合理有度的约束。
5、整体收入结构仍不合理。
主要表现为:一是工资收入结构不合理,制度内工资低,制度外劳动报酬高,项目繁多,未纳入工资内;二是按多种要素分配的收入比重不大,与中央关于“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要求尚有差距。我国城镇居民按多种要素分配的格局还远远没有真正调整到位,其它要素参与分配还需要进一步增加比重。
报告认为,可确立一些个人可支配货币收入财税调节政策:
第一,在各级财政之间合理划分收入分配调节事权。收入分配调节涉及各级财政,因而首先要合理划分事权。由于我国是区域经济极度不平衡的国家,收入分配调节事权不可能相对集中,确定全国范围内相对统一的调节标准也就不是一个务实的选择。为此,收入分配调节的基本事权应按居民属地来划分。但考虑到各级财政收入汲取能力的体制性和资源性差异,可把收入分配调节财力支持划入转移支付体系。进一步说,上级财政可从专项转移支付角度向下级财政拨付资金弥补下级财政的收入分配调节财力不足。从我国现实情况看,为了实现收入分配调节的针对性,中央财政对向省级财政转移扶贫资金时可指定地区和类别。省级财政则可向符合条件的下级财政确定收入调节补助。这种补助额的确定应以各地收入、物价和人口状况为依据,而不必寻求补助标准的统一性。
第二,建立居民收入监测体系。建立居民收入监测体系时一方面可利用纳税信息,另一方面则可利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相关信息。如社会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统筹账户金额等。通过这些信息推算出收入的绝对额。同时,还应利用价格指数、工资指数、实物耗费指数等来监测居民收入的相对变动状态。建立相对科学、全面的居民收入监测体系的重要作用在于我们准确划定调节对象提供基础资料。
第三,改革收入分配调节资金支出方式。目前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财政性资金的支出以现金补助为主,这种模式在现实情况中暴露出了一些明显的问题。突出的表现是资金使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充分实现预期目的。比如低收入阶层部分领取补助金者把钱用在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上。为此,我国各级财政可建立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消费的定向补助制度。如凭发票或收据报销定额义务教育学杂费、水电费、医药费、食品支出等。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补助范围。定额标准确定权可由市级财政掌握,省级财政可酌情予以调控。
第四,调整相关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在适度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减少级次、扩大级距并降低税率,特别是3000元―5000元这一区间内的收入应采取低税率政策,因为这一收入区间是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界限,税率过高会抑制中国的消费扩张,反过来削弱经济增长。在房产税方面,可考虑在把房产分类的基础上,把中高档私人住房纳入征税范围,税率从低、征管从严。当然,这要以进一步规范房产交易、清除不合理收费为基础。
第五,在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中设立低收入群体子女高等教育补助金。对低收入群体子女来讲,接受高等教育是能否实现收入阶层转换的基本条件。为此,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以及有条件的市级财政可在教育经费中核定一部分低收入群体子女高等教育补助金。这笔资金可通过教育部门根据一定的原则无偿补助给符合特定条件的已考入大学的低收入群体子女。中央财政的这笔专项资金可向西部地区倾斜,经济发达的省份可把此类资金更多地向省内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倾斜。(财政部科研所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