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昨日,市劳动保障局下发通知,对破产企业自谋职业人员的《失业证》管理作出规定:加盖“自谋职业”章的《失业证》与其他《失业证》具有同等效用。
通知规定,我市破产企业中自谋职业并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由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失业证》,并在《失业证》上加盖“自谋职
业”章。加盖“自谋职业”章的《失业证》与其他《失业证》具有同等效用,作为求职择业和办理就业手续的有效凭证。
《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持《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应于到期前15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审验。未经审验的《失业证》逾期视为无效证件。(记者刘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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