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我们将新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做一比较,既不难发现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更能保障当事人权益。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涵义不同
旧: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新:而在新拆迁管理办法中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规定有所不同。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这里取消了个人作为拆迁人这一项;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这里取消了房屋使用人。
■保证产权人利益兼顾使用人的利益
旧: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在拆迁补偿时需要同时兼顾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补偿。
新:而在新拆迁管理办法中则修改为: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用途 、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新办法保护了房屋承租人的权益
新:在新的管理办法中规定,既要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也要兼顾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同时新办法要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租赁关系或者所有权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以后,所有权人才能获得补偿。如所有权人另外找房继续由承租人承租,双方应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如果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原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与原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归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并且所有权人应当与原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且还对产权调换房屋的条件作了限定,即在规划市区内、价格相当、使用面积不低于原使用面积。这样,既保证了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又实现了对房屋承租人的妥善安置。
■补偿方式和补偿方法不同
旧: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房屋补偿。
新:而在新拆迁管理办法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则改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所有权人的原房屋进行交换,所有权人取得安置房的所有权,原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按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房屋产权人补偿标准不同
旧: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对于拆除自住的产权房屋,在补偿时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话,那么则其补偿按照被拆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
新:而在新拆迁管理办法中则对被拆迁的自住房屋,如果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话,则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具体评估规则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公布。
■拆除出租的标准租私房补偿标准不同
旧:所有权人: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区、县房地局确定并报市房地局批准。
使用人:1.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拆迁人对于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是按照下列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而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
2.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拆迁人对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是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并扣除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后,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给予补偿。
新:而在新的拆迁管理办法中,拆迁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私有标准租出租房屋问题的有关规定搬出。即按照市政府批转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承租人的安置问题:
1、承租人及其配偶在他处另有已购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应当无条件搬出;住房未达标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发放住房补贴。
2、鼓励承租人与所有权人协商,由承租人购买现住房产权,政府给予政 策支持。
3、承租人及其配偶在他处没有住房,其所在单位属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其单位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发放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并负责将承租人搬出。
4、单位租用标准租私房安排个人住用并由单位支付租金的,应当放开租金,由所有权人和单位协商确定租金标准,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协商不成的,单位应当负责将住用人搬出。
5、单位安排承租人住用标准租私房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其单位应当按照房改政策优先为其发放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并负责将承租人搬出。单位不能按前述办法解决的,承租人可暂不搬出,但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提租并修改租赁合同,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当发放提租补贴。
6、承租人家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条件的,承租人可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
7、已确定结合房改实施危改的地区,按计划在实施时一并解决。
另外,房屋承租人搬出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可以给予资助或者提供房屋临时安置。
■标准租私房实行房屋调换后新旧办法的租金价格不同
旧: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对于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所有人要求以房屋补偿的,应当将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的拆迁补偿款全部用于购买住房。同时对于原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后,租赁关系应当继续保持,并且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
新:而在新拆迁管理办法中,对于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的,如果实行产权调换的,租赁双方需要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租金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并不是按照旧规定仍执行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
■因公益事业建设拆除房屋,补偿不同
旧: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由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建设而拆除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新:而在新拆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由于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也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偿,并允许其用补偿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私有住房所有权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
■拆迁已购公房,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新:在这次新的拆迁管理办法中,对于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
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
拆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房屋被拆迁人,由拆迁人已购公房的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拆迁出租的公房异地安置仍执行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
新:在这次新的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对于公有住房承租人安置规定了多种方式。
主要有:1)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应当按房改政策将房屋出售给承租人,售
房不受成套住房限制,平房、简易楼和筒子楼等都可以出售。承租人购买现住房后就可以成为被拆迁人直接获得补偿。
2)公有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协议收购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与承租人解除原租赁关系。
3)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所有权人也可以异地安置承租人。异地安置房应当在本市规划市区内、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使用面积。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继续执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北京青年报
余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