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
8、前1至4项之和为基数的3%以下的利润。
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购买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符合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2、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的;
3、申请人拥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规定优先出售给符合前款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以及烈军属、教师和政府公务员。
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和引进的专业人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可不受本条规定的条件限制。
手续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
2、经审查、核定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并按照登记顺序等条件进行排序,分批开据购房证明;
3、购房人持购房证明到市住宅中心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规定的居住标准内的面积,按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房所在地商品房售价购买。
产权和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权证中须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式样印章,并分别注明以经济适用房价格和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税费缴纳参照《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中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须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的征收以上市交易成交价格为基数,参照《关于扩大〈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和〈青岛市公有住房置换试行意见〉试行范围的意见》中规定的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土地收益金的区域分类征收比例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权证书中注明的,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免征土地收益金。
建设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宅中心负责编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市住宅中心组织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降低能耗,提高住宅的整体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