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记者特别邀请了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的王秀峰律师,请他谈一下对新《条例》的看法。
记者: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有那些变化?
王秀峰:比较新旧《条例》,新《条例》的变化主要体现在:1、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2、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3、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4、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量化处罚条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记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如何解决?
王秀峰: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产生的纠纷,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该类纠纷解决的程序,该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行政裁决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先置程序,即拆迁双方当事人因房屋拆迁、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时,应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才能请求司法救助。第二、当事人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的规定与旧《条例》相比,除了拆迁当事人收到行政裁决书后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与旧《条例》不同之外,其余没有变化。
记者:新的拆迁补偿方式、标准与旧《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标准有什么区别?
王秀峰:新《条例》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标准与旧《条例》规定的有很大的区别,旧《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根据上述规定,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都要考虑到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计算。按照新的规定,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实际是等价的。此外,新《条例》在确定了新的补偿标准的同时,取消了旧《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的规定。
记者:在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新《条例》是如何保障房屋承租人的利益呢?
王秀峰:新《条例》在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也对房屋承租人,特别是尚未出售公房的承租人的利益作了保护,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对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较之旧《条例》,新《条例》增加了房屋所有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前提,即被拆迁人必须妥善安置承租人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关系,才能获得补偿。如果房屋所有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或重新进行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房屋所有人只能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且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订立新的房屋租赁合同。这样,既保证了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又保障了房屋承租人的利益。
记者:新《条例》溯及力如何确定?
王秀峰:关于新《条例》溯及力问题,新《条例》实施之前,各地的拆迁补偿安置仍应当执行旧《条例》,新《条例》对实施之前的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没有溯及力。由于整个拆迁过程往往持续很长时间,对跨越新旧《条例》交替时间的拆迁行为,具体适用哪个《条例》,我个人认为应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公告为准。如果公告时间在2001年11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新《条例》,否则,适用旧《条例》。本报记者白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