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手续办理程序
(市内人口与市外一致)
申请人持证明材料到拟迁(移)入地派出所申请,并签订《办理户口责任书》。派出所对所需申请材料核实无误后,逐级上报审批。
办理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市内人口与市外一致)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单位证明;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含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已婚人员需有结婚证复印件和计划生育证明;
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或房屋抵押证,有固定职业的,需出具区(市)级以上劳动部门正式合同。
城镇规划区内改登城镇居民户口。需出具村委申请和区(市)级以上劳动部门正式劳动合同。
城镇规划区内改登城镇居民户口,需出具村委申请和区(市)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
市外人口沟房入户条件
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拥有房屋产权或房屋抵押证,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允许购房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3人迁入,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平方米,可增迁1人户口。
投资入户办理新程序
申请人持证明材料到拟迁(移)入地派出所申请,并签订《办理户口责任书》。派出所对所需申请材料核实无误后逐级上报审批。
户籍推行“回告”制
在实行办理户口责任制和公开户籍管理程序、时限的基础上,市公安局户政处又实行了“回告”制度,接受申办户籍手续群众的监督。
“回告”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是在向办理“农转非”、收养、购房入户手续的当事人发放《准迁证》和居民领取身份证的同时,请当事人填写《征求意见表》,对承办单位、民警依法行政、警务公开、工作效率、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评价,或对户籍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当场投入专设的意见箱,由户政处负责监督有关单位、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结果限期告知当事人。对群众提出的建设性意见,责成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限期予以答复并明确告知理由。
审批权限划分
按照公安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的指导精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理小城镇居民户口条件。各分(市)局中审批权限
属于下列情况的省内人员申请在小城镇落户的:小城镇“三投靠”,合同制工人,投资、购房,引进人才。市公安局审批权限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理小城镇居民户口条件,属于下列情况的,需由各分(市)局上报青岛市公安局审批:
省外迁入,职工居民家属农专非,收养子女,城中村注改城镇居民户口及其他需报市局审批的。
房地产开发商申请入户核准程序。
市局户政处负责对小城镇居民户口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