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网报道 本报北京3月2日讯
记者温红彦报道: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2002年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均要试行“一费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
不试行“一费制”。
《通知》明确指出,2002年“一费制”试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16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每生26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当浮动,浮动范围不得超过20%。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要相应做好贫困家庭学生的费用减免和资助等配套工作。
《通知》强调,试行“一费制”后,因杂费、课本费收费标准降低形成的经费缺口,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当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财力不足、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区,由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因滥开支或取消乱收费形成的经费缺口,则不予弥补。
《通知》要求,试行“一费制”的地区,学校收费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其中,属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属于学校代收的学生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
《通知》指出,对于违反规定,在“一费制”以外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严肃查处。《人民日报》(2002年03月03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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