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消息日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云阳法庭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案,只因一字之差,使原告不得不撤诉,白白地赔进去诉讼费905元。
去年3月,该县云阳镇某单位职工钟利福借李道山现金4.4万元,钟利福当场给李道山写了欠条,签名为钟利付,加盖印章为钟利福,归还日期为一年。到期后,钟利福没有归还。李道山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钟利福告上法庭,并交纳诉讼费1810元,因李道山一时粗心,将被告钟利福的名字写成了钟利富。
在诉状发给被告钟利福后,钟利福提出答辩,其理由为“原告诉我的主体不对,我叫钟利福,身份证的名字为钟利福,而给我的诉状被告为钟利富,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为“富”、“福”二字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承认自己确实写错了被告的名字,侵犯了被告的姓名权,无奈之下只好撤诉。
撤诉后,李道山气得直跺脚:看这事办得算啥?一字之差,就白白赔了九百多元。没办法,李道山只好再次将钟利福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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