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出有关通知,对一次性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
一次性补偿金被许多人称为“保命钱”,是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过程中,因解除一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下发的《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次性补偿金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新的《通知》则明确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有关法律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通知》还对“四金”的扣除作了明确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对此前已发生但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以按新规定执行。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指出,此次政策调整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内容:首先是扩大了适用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单位;其次是增加了免税内容,在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增加了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第三是改变了征收方式,以前是“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不征、超过3倍就全部征收,现在改为只对超过的部分征收。
有关人士指出,国家有关部门此次出台该政策,主要是解决过去一次性补偿金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造成纳税人税负过重问题,从而使个人所得税调节更加公平,并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企业改革。
据了解,我市从10月1日起执行该政策,市地税局有关人士提醒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职工,如企业或单位违背该政策的规定,可及时向税务部门举报。(本报记者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