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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又出新规定 落户小城镇条件可放宽
2001年10月22日 01:46:04

王进城贵

   本报讯市公安局户政部门近日对今年2月出台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办法》作了修改,今后,到青岛五市(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及它们所属的乡镇政府驻地、黄岛和城阳区政府驻地之外的小城镇申请落户,准入条件放宽。

  青岛市行政区内人员落户时,按新办法规定,有合法固定住所(居民自购商品房、商业网点房或经批准的自建房,拥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可准予购房人及其配偶、18岁以下子女及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落户。

  按照新办法,我市外来人口凡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拥有房屋产权或房屋抵押证,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允许购房者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3人迁入,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平方米,可增迁1人户口。

  五市及小城镇引进的人才,达到中专、中技以上学历或获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只要用人单位需要并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就可落户;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可先办理派遣落户手续,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随同落户;到乡镇工作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可落户五市市区。(王进城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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