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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法院五次判 “一幢楼”官司打不完
2001年10月17日 01:00:42
新华社太原10月16日电一幢楼房纠纷引起了一场官司,这官司打了15年也没打出个名堂,县、地、省三级法院先后对此案作出五次判决(裁定),至今也未解决纠纷。

  这事发生在山西省汾阳市。早在1984年,位于该市的山西省第四纺织机械厂与本厂职工吕新建签定了建一幢楼房的协议,吕新建后又拉当地农民任彦才一起投资,在厂区家属院内建成了一幢三层营业楼及几间平房。不久,吕新建、任彦才二人对房产所有权发生争议,于1987年起诉到汾阳法院,从此开始了这场“马拉松官司”。

  汾阳法院1990年作出一审判决,判该楼产权归四纺机厂,吕、任二人只拥有楼房的使用权。任彦才不服判决,向吕梁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吕梁中院1991年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楼房产权归吕、任二人所有。到了1992年,吕梁地区中级法院又立案再审这场纠纷,结果撤销了1991年自己做出的判决,维持汾阳法院的一审判决。此时,楼房的所有权又回到了四纺机厂手里。任彦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省高院1993年行文驳回其申诉,维持了吕梁中院1992年的判决。但到了1996年5月,山西省高级法院却对这一纠纷再次立案、开庭审理,并于1998年9月以(1996)晋民监字第93号文作出判决,推翻自己五年前做出的裁定,而重又维持了1991年吕梁中院的二审判决。

  在此期间,本与案子无关的汾阳市城西信用社作为买主被卷了进来。这家合法的金融机构在法院有关判决生效后,分两次购买了这幢楼房,并依法办理了土地转让和房屋产权手续,后陆续投资200万元进行了改建,建成了装备一新的营业大厅及办公场所,经营资产总量近1亿元。农民任彦才手拿山西省高院的判决书要求汾阳法院予以执行,但当地法院在执行时才发现案件标的物(三层楼房及平房)已转移,城西信用社通过合法手续成了该幢楼房的新主人,而任彦才表示除了楼房什么都不要,法院执行工作无法开展。这场由于法院反复改判而导致的“一幢楼”官司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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