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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晚点误了谈生意 乘客能否得到经济赔偿

2001.10.15 08:29:07

  据《北京晨报》(赵中鹏)报道    如果说航班晚点已算不上什么新闻,那么火车晚点就连新闻的边儿也沾不上。日前,乘客陶先生却要为火车晚点6个小时而跟铁路部门较较真儿——

  ●晚点6小时 误了谈生意

  10月7日,陶先生从广州东站坐T98次列车回京。他们下午6点半上车,按列车时刻安排,次日下午6点58分到北京西站,这样他刚好还能同一位客户会会面。但是次日中午,列车广播就通知说列车晚点,先是说晚点5小时,后来又说是6小时。乘客询问,乘务员解释说是因为线路紧张。10月9日凌晨1点多,在晚点6个多小时后火车才到北京。铁路部门除了在广播上向乘客简单表示道歉外,没有作任何其他表示。

  ●为了补损失 乘客要索赔

  陶先生说,出门办事,许多工作都根据火车时刻表预先安排好了,一晚点许多事就耽搁了,这些损失由谁来负责?如果由乘客自己承担有失公平。而且,花大价钱买的快车票同慢车差不多,作为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部门,是不是应该就此向乘客赔偿呢?

  ●铁路部门 如何赔偿没规定

  但是,当记者带着“列车晚点,铁路部门是否应赔偿”这个问题咨询铁道部时,铁道部的说法是,《铁路法》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对于列车因为晚点对乘客造成的损失是否赔偿、如何赔偿没有进行法律规定。因为列车晚点的原因很多,可能是天灾人祸、自然灾害,铁路部门无法承担晚点责任。列车晚点,铁路部门只能向乘客表示道歉。

  陶先生认为铁路部门的这种解释是不负责任的,他对此很不满意。他表示有可能会将铁路部门送上法庭,通过法律来维护乘客利益。

  ●律师认为 乘客有权索赔

  列车晚点,乘客损失,一句道歉就能解决吗?上海小耘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黄文俊律师认为,列车晚点,铁路部门的责任不能免除,一句道歉是不行的。他说,自从乘客检票上车后,乘客就与铁路部门形成了运输合同。合同要求双方要奉行诚实信用原则,《铁路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铁路部门提供运输服务,对自己的服务负有质量担保责任,铁路就应按照合约规定认真履行,正点发车进站。火车晚点如果是铁路部门本身造成的,顾客当然有权获赔。

  同时,律师认为,在国外一些国家,如果出现火车晚点情况,铁路部门要给乘客一定补偿的。日本新干线铁路如果出现列车晚点,铁路部门不仅要给乘客退票,还要支付一定的退票费给乘客。

  ●以往判例 乘客均败诉

  近年来,列车晚点案不在少数。

  1998年8月,大连律师张辉因其乘坐的列车晚点两个多小时而一纸诉状将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推上了被告席,一、二审判决驳回张辉诉讼请求,理由是“于法无据”。

  1999年10月26日,全国规模最大的列车晚点集体诉讼案在昆明开庭审理,16名乘客起诉昆明铁路局,由于列车中途延误33小时使他们身心备受折磨,要求承运人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当日作出的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1年8月1日,因列车晚点,30多名欲转车北上的旅客“霸占”广深线T854次列车两个多小时要求给予补偿,原计划由这趟列车执行的广州到深圳的T869次列车也被迫延误。

  2001年8月6日,由于列车晚点5个多小时,在陕西考察工作的福建省民政系统邱航等7位干部乘4761次列车延误了飞机,向铁路部门要求赔偿。尽管乘客要求强烈,但最终都没有得到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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