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滕某在一浴池洗澡时衣物被盗,但对于失盗现金难以提出有效证据,市南法院近日一审判令浴池赔偿滕某失盗的皮衣款1967元。
2000年12月8日,滕某穿皮衣到济南路康信楼旅馆浴池洗澡,并将随身衣服加锁放置在41号更衣橱中。洗澡期间,滕某从桑拿房出来时,发现衣橱挂锁被撬,所放置衣物丢失,随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向滕某出具的接受案件回执单上注明报案内容:被盗人民币3000元,手机1部、传呼机1个及3种证件。但经公安部门询问,浴池服务员只证实滕某穿一件黑色皮衣,未注意是否带包及其他物品。
浴池服务台处有告示牌写着:“贵重物品请交保管员保管。”滕某以前来洗澡时,曾将手机保管,但此次洗浴未提出保管要求。
在赔偿问题上,双方未达成一致,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滕某洗澡时将随身衣服放在衣橱中,与浴池已经形成保管关系,因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该保管义务而使滕某财产受损,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滕某所说的被盗物品中,除皮衣外其他物品钱款无有效证据证实,而且即使滕某确实带了手机及钱款进入浴池,也因其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向浴池工作人员进行声明,导致未能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因而不应由康信楼旅馆承担赔偿责任。(法军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