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报昨日报道了“节假日加班不加薪可以举报”的消息后,20多名市民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加班费到底该怎样算。对此,有关人士作出具体的解答。
据市劳动保障局信访处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明确我国公民节日假期为10天,照此推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职工的日工资按此进行计算。
“十一”7天假日的加班费应这样支付:如果一个企业规定月工资基数为500元,则职工的日加班工资基数为:500(元)÷20.92(天)=23.90(元/天)。“十一”放假7天,法定假日只有3天(10月1日、2日、3日),加班费应按照工资基数的300%计算,其它4天为休息日,如果不能补休,则应按照加班工资基数的200%计算。如果一名职工这7天都加班,加班工资总额应为:23.90(元/天)×300%×3(天)+23.90(元/天)×200%×4(天)=406.30(元)。(记者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