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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我市首例探望权案 离婚母亲有权见孩子
2001年10月06日 10:39:56

法军石钧

本报讯四方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发生在离婚夫妻之间的探望子女权纠纷案,法院对母亲探望孩子的时间作出了具体判决。这是我市首次对探望权案作出判决。

  顾某与杨某是一对离婚夫妻。两人于1998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由父亲杨某抚养。顾某起诉称,自离婚以来,杨某极力阻挠母子见面,并在儿子面前恶意诽谤她,自己多次要求探望孩子均遭拒绝。顾某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允许她每周六和周日探望,并希望能将孩子接回家住。

  法院认为,顾某享有探望权。我国修正前的《婚姻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而修正后的《婚姻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探望权,但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应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顾某现自己没有住房,

  与其母亲同住,不便于将孩子接回家居住。并且,孩子亦应有与父亲共度周末的时间。因此,顾某可以在每周六白天探望。法院依法判决顾某可于每周六8时始探望其子,但应于当天20时之前将儿子送回杨某处。杨某对实现这一权利有协助义务。(法军石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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