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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龄童儿童乐园磕坏嘴 泸一超市赔了4.7万
2001年09月29日 14:34:16

十龄童儿童乐园磕坏嘴 泸一超市赔了4.7万

  新华社上海今日专电一家人兴致勃勃到超市购物,谁知祸从天降,孩子竟然在超市设置的儿童乐园内摔倒受伤致残。其监护人一怒之下,将超市公司告上了法庭。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日前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

  去年10月3日上午,刚过10岁生日的小骅随父母及亲戚前往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在浦东开设的一家超市金桥店购物。小骅的父母和亲戚花50元购买了一张盖有联家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爱儿乐园三月卡,让小骅和亲戚的孩子一同进入超市底楼的儿童乐园游玩。小骅在儿童乐园内游玩用尼龙网结成的远程通道时,脚被网带勾了一下而摔倒,嘴部撞在与尼龙网相连接的塑料桶边沿内侧,致使其左下、右下中切牙半脱位,右下侧切牙全脱位,左上、右上中切牙冠折。经司法鉴定,已构成9级伤残。

  小骅的父母认为,联家公司违章经营儿童乐园,且没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对小骅的致残具有过错,故要求其赔偿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今后补救性治疗镶牙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而被告联家公司却提出,儿童乐园是沈阳市天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向其租赁场地经营的,并非被告的经营行为,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天王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两公司内部的协议。儿童乐园对外仍以×××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且其出售的门票卡上加盖的是被告的财务专用章,故对外该儿童乐园应确认为被告经营。而且,儿童乐园的管理人员没有尽到看护、管理的责任,也是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对此,被告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根据实际、合理的原则,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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