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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政府也可以败诉

    因为在一张明信片上使用了一件摄影作品,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判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和国家邮政局将公开在《张家口日报》上向一位公民赔礼道歉并支付稿酬(见《中国青年报》9月27日二版,新华社9月26日电)。

    因为这一判决,地方政府和中央级国家机关能不能作被告、会不会败诉的问题,至少在判例上已经不成问题了。

    我们可以设身处地想想,一个市的政府在“自己家”的报纸上给人家公开道歉,对于全市人民和各级领导,都是一件影响很不得了的事情。按照过去的说法,是面子丢大了。再往深了说,一个市的市民对政府权威的信仰何在?或者还可以说,政府败诉,全市无光。但是,在法治的观念里,根本就没有面子的问题;而且,在法治的观念里,也根本没有把政府威信与不输官司挂钩的逻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意味着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平等,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平等,而且意味着普通公民与政府、甚至与国家在民事纠纷中地位的平等。若没有这种平等的地位,特别是法院与法官若没有这种平等意识,公民与政府的官司就永远没法打,也永远打不赢。

    让我们也设身处地想想这一判决的积极效应:政府因明显侵犯公民利益而打输了官司,只能使政府更加增强法律意识,处处小心,惟恐侵犯公民的权利。这是地方百姓的福音。政府依法执行败诉的判决,只能使政府的守法形象更加突出。政府守法,则天下守法———现在中国地方法治化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政府守法问题。

    政府能不能败诉,这在成熟的法治国家是不成问题的(在美国的判例集中经常可以看到“某某诉美国”字样)。当然,它也是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对法治化程度究竟如何的一个考验。英国司法过去长期有一个明确的禁区:国王不能成被告,后来也随着《王室诉讼法》的颁布而被打破。我国在司法程序上应该是没有这种禁区的,我们只有观念的禁区,还有实际权力关系的禁区———地方政府与地方法院的实际权力关系。观念的禁区,靠一个又一个这样的判决就能够破除;而权力关系的“禁区”,既要靠司法改革,也要靠政府改革,还要靠程序改革。

    我注意到,张家口市地方政府的败诉,是由北京市地方的法院判决的。报道没有介绍管辖权是根据什么确定的,但这也许是判决之所以能够作出的原因之一。在同一个地方,法院能不能判决政府败诉?相信现在绝大多数人都不会如此乐观。公民在什么地方告政府,法院在什么地方受理诉政府的行政、民事官司,在司法上是一个管辖权的问题,我不敢妄言。但是,在现有体制下,在现有的地方政府与地方法院的关系结构中,让一名普通公民在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政府,即使这在管辖权的形式上无可挑剔,那么在实质上是否公平呢?同是人民法院,法官判案的依据,也是同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秉持同样的司法智慧和司法逻辑。因此,如果当地法院不能取信于民,彰显公正、独立审判的话,为什么不能由异地法院受理?何况《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还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有指定管辖权的权力”的规定,地方法院受地方政府影响不能独立审判这种“特殊原因”,应该适用这条规定。

    不是盼着政府败诉,而是欣慰于政府“可以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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