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腐败相对论”
注意一下我们周围的群众,他们对腐败的“容忍度”是与腐败分子的权力成正比的。如果一个处级干部贪污了10万元,他们会觉得很平常,而一个村支书贪污了10万元,人们就会愤怒得多。就是媒体新闻也是这么讲的。一个银行行长受贿100万元,也算不上惊天大案,而一个会计贪污100万元,媒体就会说“小小出纳员贪污100万”,似乎贪污100万元本应是行长才有资格搞的,怎么能轮到你“小小出纳员”?
实际上这种“民愤”是与党的纪律要求和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甚至是南辕北辙的。按照我们党的纪律,职务越高,犯同样的错误,应当处分得更重。而从法律上讲,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认犯罪事实,不能考虑职务高低。
但是,有时法律似乎也按照这个“腐败相对论”办事了。几年前,我们单位一位小干部,受贿4万多元,判刑六年。后来一位大干部,贪污受贿200多万元,判了十多年。是不是小干部每贪污受贿1万元坐一年牢,大干部每贪污受贿10万元坐一年牢?我们全中国面对的难道不是同一本刑法?是不是小干部贪污1万元才能和大干部贪污10万元“情节”一样“恶劣”,大干部贪污10万元才会获得小干部贪污1万元一样的“民愤”?如此岂不是保护和助长了大贪?这显然是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的变种,叫“刑优待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