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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牵出经济赔偿案家中施暴丈夫赔千元
2001年09月26日 12:39:05

法军艳军

本报讯因为丈夫张某曾经对妻子安某使用家庭暴力,四方区人民法院日前对张某与安某离婚一案所作的一审判决中,判令张某赔偿一千元。这是我市首个根据修正后的《婚姻法》,对于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损害判令赔偿的案件。

  张某与安某1998年初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11月结婚,后生一女孩。前不久,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安某在庭审中同意离婚,但提出去年3月3日晚,因看孩子问题两人发生争执,张某用刀砍伤其头部,共缝6针,这是家庭暴力事件,要求张某给予医疗费及精神赔偿五千元。张某对于以上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为,张某与安某虽然是自主婚姻,但是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双方为家庭事务产生矛盾,张某提出离婚,安某表示同意,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安某主张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安某的伤害,张某应给付安某适当赔偿。法院依照新《婚姻法》有关条款,作出了上述判决。(法军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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