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于某开公家车办“私事”,不料发生车祸,于某和所在单位被人告上法庭。市北区法院近日对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做出一审判决:责任由于某自负。
据介绍,1999年8月25日晚,于某酒后开着单位的车,送朋友滕某回家,车行至伊春路与错埠岭二路路口时,撞上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货车。滕某受伤右眼球被摘除。滕某遂将公车所属单位和于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于某私自开公车且酒后驾车,因此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于某赔偿滕某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3.7万余元。目前,双方对此判决均未上诉。(振涛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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