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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管理有新举 增发登记证书全国统一编号
2001年09月25日 00:56:11

戴谦江波辛磊

本报讯记者从市公安交警支队获悉,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我市将于10月8日起执行新的《机动车登记办法》。该“办法”对机动车的管理更加规范,更满足人们的购车需求和方便办理车辆登记、交易手续等。

  这一新“办法”规定,机动车登记种类分为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临时入境和注销登记10种。与旧“规定”相比较,新“办法”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增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制度,增发用以证明机动车所有权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该证利于购车业务和代办各种登记申请以及形成健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该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并由车主单独保管,利于防范车辆诈骗及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二是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办抵押登记的法律责任。车主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向车辆管辖地车管所申请抵押登记,并交验车辆。三是暂住人员可以在暂住地办理牌证,军人购买自用车可以申请民用机动车注册登记。四是开办机动车代理、代办业务。

  另外,新“办法”还对违反有关机动车登记的行为加大的处罚力度,如机动车所有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的,处200元罚款;机动车所有人改变、更换或者改装不得变更的事项的,滞留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罚款等。(戴谦江波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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