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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除名住房须交回?李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厂方起诉
2001年09月23日 02:48:12

振涛继升

  本报讯市民栾某被厂方除名后,由厂方分配给他的房子也被“另易其主”,但栾某拒不搬出,厂方由此将栾某告上法庭。李沧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栾某原是我市某食品厂职工,后被除名。期间,厂方通过职代会做出收回栾某所住公房的决定,并将房子分配给了职工袁某。因栾某一家拒不搬出房子,食品厂便把栾某告上法庭,要求栾某交还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因栾某向食品厂交纳房租,因此双方事实上形成了合法的租赁关系,厂方以职代会表决的方式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仍然存在。法院一审驳回食品厂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目前,双方都未上诉。(振涛继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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