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消息广州市中级法院昨日对原中国银行广东分行行长黄荫初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黄荫初无期徒刑,并继续追缴他的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担任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的黄荫初即将离休之际,他和方文正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富和企业有限公司,黄占9999股,方只持1股。
公司成立后,方文正提出投资香港湾仔商场,得到黄的首肯,黄随即向省中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坚存有限公司借款。坚存公司没有资金,黄就和它的负责人商定,由坚存公司向省中行借款2000万元再转借给富和公司使用。同年6月1日,即黄荫初离休前一个月,坚存公司顺利地以资金紧张为由从省中行借出2000万港元。次日,其中的1900万港元就在“富和公司贷款”的幌子下,经黄荫初的指示付给湾仔商场的指定律师行作为投资订金。这笔“贷款”至今不见影踪。黄荫初对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