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骑自行车在路上摔倒,导致右眼球被摘除,市民田某因此将道路施工单位青岛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本报曾予报道)。近日,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施工单位赔偿田某近3万元。
58岁的田某诉称,去年11月4日,他骑自行车路经吴县一路时,因路面高低不平,摔翻到路边水沟中,导致右眼球裂伤,后被摘除。田某认为,道路的施工单位青岛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及时平整路面,致使自己人身受到侵害,要求赔偿损失6万元。施工单位辩称,事发路面较陡,田某不应在此骑车。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施工单位对其开挖路段应负有保障公众安全不受侵害的注意义务,但益水公司在施工结束后没有对路面分层夯实或以砂密实,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田某各种损失近3万元。(聂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