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生活导报>>四版
定购预售房别忘去备案
2001年09月20日 01:25:12

记者张乃翔

本报讯记者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了解到,从今日起,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必须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接受中心的监督检查。此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在合同上“玩花样”,坑害消费者。

  据了解,我市曾有一些开发商在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与购房者签定销售合同,或搞“内部认购”,私下签定协议,还有的开发商在合同上造假,不少购房者因此吃了“哑巴亏”。鉴于这些情况,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决定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规定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在每月的5日前向该中心报送上月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报表,并提交预售正本以供检查。对审查合格的,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备案;若发现不合格合同,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开发商,同时撤销该合同。

  据悉,市内4区预售商品房的开发商,合同登记备案需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将予以处罚。(记者张乃翔)

 

 

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下一篇:

学生IC卡“十一”启用
 

网站简介 会员注册 广告服务 帮助信息 版权声明 主编信箱

青岛日报社/青岛新闻网 版权所有 电话:86-532-2865859转3059 传真:(0532)2967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