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道安装在走廊的铁门,使得两户邻居发生了长达8年的争吵。近日,这场争吵有了结果,市南法院民庭作出一审判决:德县路居民于某拆除建于共用走廊、邻居门旁边处的铁门,恢复原状。
1993年,市民鲁先生一家换房迁到德县路居住,与于某相邻而居。于某在公共走廊处、鲁先生房门边安装了铁门,双方曾因铁门及侵占房屋外地段发生争吵,一直未能解决。于某则认为,铁门建于鲁先生换房之前,鲁先生换房时未对铁门提出意见,说明他已默认了铁门的存在。
法庭经审理认为,于某擅自在共用走廊原告房门旁边处安装铁门,影响了原告正常生活,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走廊系双方共有部分,共有部分的使用必须按共有部分本来的结构、性质、用途使用,使用时不得超越共有部分本身的性能。(胡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