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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上海等9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01年09月18日 09:31

  据新华社北京(记者贺劲松)报道 记者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天津、江苏、安徽、湖南、广西、海南、上海、深圳、山东9个地区已重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个地区根据省会、地级市、市区、郊区等细分为不同档次。

  这些地区的新标准分别为:天津市412元、402元;江苏省430元、360元、300元、250元;安徽省340元、320元、310元、290元、260元、240元;湖南省325元、305元、285元、2

65元、245元、225元;广西壮族自治区275元、260元、235元、210元;海南省400元、350元、300元;上海市490元;深圳市574元、440元;山东省370元、340元、310元、280元、260元。

  据了解,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自1993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来,各地逐步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对最低工资的确定、发布、给付以及最低工资的保障监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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