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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挡阳光给我补偿
2001年09月18日 09:26:07
张大爷从房管所退休以后,本想养养花、种种草,时常晒晒太阳,度过一个悠闲幸福的晚年。但居民楼前新盖起的两幢高楼使他的愿望成为泡影。

  1999年9月,张大爷居住的楼东侧及东南侧分别盖起了两栋高层公寓楼。自此,住在二层的张大爷明显感到家中原本充足的阳光,几乎都被新楼遮挡了。凭借多年的房管经验,张大爷知道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新楼的所属单位应对影响他住房采光的后果进行赔偿。于是,他来到法院起诉对方,要求补偿。

  新楼的所属单位辩解说,两栋新楼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施工标准、建筑间距等方面都符合规划建设要求。张大爷家采光不足是因其房屋自身结构缺陷造成的,与新楼无关。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北京市生活居住建设间距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建筑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此案经有关部门鉴定,新楼对张大爷所住房屋造成遮挡,致使其住房东南侧窗户,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楼所属单位一次性补偿张大爷2000元。徐静杨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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