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官司越来越多,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判赔数额也在不断突破,人的尊严价值正在法律中凸现出来。
去年,“丑女”高彬把一家对她有相貌歧视而拒绝她入内的酒吧告上法庭,要求精神赔偿5万元,但法院一审只判赔4000元。然而实际上,4000元在当时的精神赔偿案件中还是较高的数额。
很长时间以来,法官遵循着一条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在一般的案件中,精神赔偿的数额不超过5000元。这种情况最近发生了变化。不久前,一位孕妇被狗咬伤后注射了狂犬疫苗,不得不打掉腹中两个多月的胎儿,因此她要求1万元的精神赔偿,而法官在判决中全额支持了她的要求。
对于精神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要求法官根据侵权的过错程度、造成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据了解,目前我国多个省市已经作出了关于精神赔偿的地方性法规,其中规定了赔偿的上下限,但差别也是相当大。
虽然现在不少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对于精神赔偿已经有所突破,但是仍然有点“心里没谱”,因为自由裁量度过大,有可能较多地加进法官个人的情绪和个人的认识,所以他们希望能够在细则中较细地规定,什么样的侵权适用多高的赔偿,真正为尊严“定个价”。劲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