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聘来律师替自己打官司,结果两场官司都输掉,当事人邱某认为是律师的过错,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2000元。近日,市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这起当事人状告律师案。
1999年7月,邱某因房屋拆迁安置纠纷,聘请某律师事务所的宫某代理打官司。当时,青岛市房屋拆迁仲裁办公室已向邱某下达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写明:如果申请人不服,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时,宫律师认为,“决定”不等于“裁决”,不应属于拆迁办受案范围,便没有在规定的15天内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不属于法院直接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邱某的起诉。市中级法院也认为邱某已放弃了行政诉讼,不能再选择民事诉讼,维持了原判。
邱某认为,自己输掉这两场官司,是因代理律师宫某没有搞清“决定”和“裁定”这两个概念造成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记者陈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