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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出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新政策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军嫂”原则上不下岗
2001年09月10日 03:31:52

本报记者

本报讯青岛市人民政府最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做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

  这些政策规定是:对在原户口所在地有正式工作、符合随军条件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干部家属,由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后勤部门负责联系接收单位,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调动手续,确实难以落实接收单位的由上述两部门统一协调安置;在原户口所在地没有正式工作的,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由劳动保障部门帮助介绍职业。随军家属初次安置或介绍就业一般不应超过半年。凡落户后没有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其中在县城驻地以外的乡镇、农村、海岛等偏远、艰苦地区的,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补助。

  这个新政策还规定,2002年底前,女满45周岁,参加社会保险满15年、工人身份的随军家属,本人愿意退养的,可以参照有关下岗职工的政策办理退养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待遇。

  政策规定还特别提出,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继续执行“军嫂不下岗”的规定。企业依法裁减人员的,对现役军人配偶要予以照顾,非本人原因一般不应裁减。随军家属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税务部门审查,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市区(市)政府给予每人2000元(女满40岁以上4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

  文件还对因安置随军家属和现役军人配偶新开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制定了扶持政策。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和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参加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问题,做了规定。(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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