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报8月21日三版所刊《弱女假意应承色狼果真中计孙某强奸犯罪中止被判刑》一文,笔者根据案情分析,觉得孙某应为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第23条第1款分别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由此可见,犯罪中止成立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而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没有得逞。本案中,犯罪分子孙某从未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只是由于被害人的机智,他的犯罪行为才没有得逞。法院审理孙某构成强奸罪,因为是强奸未遂,可以减轻处罚。高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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