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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踢毽受伤上法庭
葛前小学监护不利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2001年09月09日 03:55:48

聂向锋

本报讯两名小学生在教室前踢毽子时,其中一名学生不慎被踢伤,受伤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999年12月27日中午,平度市万家镇葛前小学的四年级学生姜某和刘某在教室前玩踢毽子游戏,姜某在地上画的圈内向外踢毽子,刘某则往圈内踢,两人玩得正起劲,姜某不慎踢到刘某的左脚腕上,结果致其骨折。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姜某和刘某因踢毽子致一人受伤,双方均有过失,同时,因两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尽到监护职责,但学校未能密切注意踢毽子可能造成学生伤害,并且未能采取避免伤害发生的措施。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双方各承担30%责任,学校承担40%责任。(聂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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