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汕头今日专电广东省澄海市莲下镇两农村妇女王祝华、余楚珊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周围群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560.9万元、港币1.2万元,日前,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祝华无期徒刑、余楚珊有期徒刑4年。
从1992年至1999年7月间,王祝华以做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周围群众的资金。她先后骗取余楚珊及25名群众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560.9万元、港币1.2万元,这些款至今无法追回。
余楚珊受王祝华支付高额“利息”的诱骗,为赚取“利息”差额,从1996年至1999年间,以高息吸收周围群众存款395.9万元,并全额转交给王祝华。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王祝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余楚珊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