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为了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因利益冲突而可能导致的欺诈客户、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回避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强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与自身有利害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做出执业回避。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的自营、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的六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对与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从事咨询活动时存在的利害关系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应明确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是否有利害关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还需在每逢单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将本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前两个月所推荐的证券是否存在与该咨询机构或执业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诸项情况,向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供书面备案材料。周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