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金融类拟发行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障其持续经营能力,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就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做出详细规定,规定中指出,此类公司应将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的财务差异及时提示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有关发言人称,证监会在去年要求金融类拟发行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在编制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时,除应聘请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外,还应聘请获特别许可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审计准则,对其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补充审计。据介绍,上述规定的实施结果反映出,目前这类公司经境内、境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两份财务报告差异较大,净利润数与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数的差异尤为突出。这些差异必然对投资者判断这类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关系到公司如何避免利润超分配,保障持续经营能力。他表示,金融类拟发行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分别经境内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发生差异时,应当依照如下规定,同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