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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对“中”字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
中新商厦“中”字不保
2001年09月05日 01:31:54

聂向锋

本报讯曾因中新商厦使用的“中”字形企业商标而引发的近两年之久的侵权官司,近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中新商厦侵权。

  1998年10月,我市设计师沈嘉荣和青岛扬格传播公司接受中新商厦的委托,为其设计了两份12款变形“中”字企业标志,但设计完成之后,双方并未签约。不久,中新商厦和我市另外一家广告设计公司签约,选用了变形“中”字标志作为自己的企业商标。但沈嘉荣发现,两个变形“中”字有着“惊人的相似”,于是,沈嘉荣与青岛扬格传播公司共同将中新商厦告上了法庭,认为其侵权。市北区人民法院去年5月一审驳回了起诉,沈嘉荣与青岛扬格传播公司继续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新商厦使用了沈嘉荣设计的变形“中”字标志,侵权成立,终审判决中新商厦立即停止对变形“中”字标志著作权的侵害,赔偿沈嘉荣和青岛扬格传播公司2万元,并赔礼道歉。(聂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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