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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宣武区法院驳回一诉讼请求悬赏取证不足为证
2001年09月04日 10:51:17
本报北京消息8月30日,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悬赏取证案。这原本是一起极普通的名誉权纠纷案,但由于起诉一方在取证上使用了张贴启事“悬赏取证”的方式,使得此案多了一层特殊意义,给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个新课题。

  杨女士与刘女士系邻居关系。5月28日18时许,二人在她们居住的大院门口(某居委会附近)相遇后,因话不投机发生吵打,由于时值下班时间,激烈的争吵声引来了众多的邻居围观。此后,杨女士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翌日起,杨女士先后两次在事发地张贴寻找证人启事,称5月28日18时40分许,在此发生了一起拦路打人的事件,其本人被一个六十余岁的女人当众殴打、谩骂及人身攻击;其对此要采取法律手段讨回公道,恳请在场邻居将所见所闻反映给法庭;并表示自己将对此予以酬谢。

  不久,杨女士果真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刘女士起诉到了宣武区法院,并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供了刘女士谩骂她的有关证据。

  庭审中,被告刘女士对杨女士表示了极度不满,称原告的这种取证方法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系明目张胆地收买证人,同时也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当庭对杨女士提出反诉。而杨女士则矢口否认自己曾收买证人。

  据了解,张贴启事明确表示要对出庭证人许以酬金致谢并应用于民事诉讼的案例在北京市尚属首例。当时在法庭上争执不休的二位当事人怎么也没想到,围绕她们的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原告杨女士的这种特别的取证方式目前已成为司法界乃至社会各界人士谈论的热点话题。

  法院认为:杨女士指责刘女士侵犯其名誉权应提供相应证据。因杨女士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并未就刘女士对其名誉权造成侵害作过陈述,且在其张贴的启事中明确作出了将对为其作证的证人予以酬谢的承诺,故法院对为其作证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予采纳。由于杨女士在张贴的启事中,并未写明刘女士的姓名,亦未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刘女士的人格,因此,法院对刘女士的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及刘女士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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