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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残儿家庭寄养条件放宽
2001年09月04日 04:14:08

王萍李功涛

本报讯市民政局在总结前段开展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经验的基础上,近日又出台了《关于深化我市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意见》,规定凡是具有全市12个区、市户口的居民和村民均可寄养孤残儿童,从而进一步放宽了寄养条件。

  《意见》规定,全市各区、市的居民和村民,凡是家庭成员热爱儿童福利事业,有抚养孩子的经验;家庭和睦,家庭成员具有较好的道德修养;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家庭收入比较稳定,居住条件较好的都可申请报名参与寄养。被寄养的孤残儿童年龄在半岁至14岁,每户最多可以寄养2名儿童。每寄养一名儿童除每月发给305元生活费以外,另根据儿童的残疾程度,每月按200元至400元的标准发给寄养家庭作为劳务补贴。

  据了解,市儿童福利院已专门成立了寄养办公室,对能够进入家庭的50多名孤残儿童进行全面护理和检查,拟在9月中旬集中办理今年第二批家庭寄养。有寄养要求的市民和村民可通过电话5926238、5926209咨询,也可以到儿童福利院报名登记,地址为青大一路19号。(王萍李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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