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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被轻判 寻衅滋事的刘同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01年09月04日 01:30:14

刘宗伟齐元星

本报讯在寻衅滋事过程中将人打死,后慑于“严打”而投案自首的刘同昌(本报曾予以报道),近日被李沧区人民法院一审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2万元。

  去年6月26日晚10时,刘同昌被别人纠集来到李沧区某恋歌房门口寻衅滋事,对正在此处的徐某实施殴打、刀砍,并砸坏恋歌房,刘同昌又跟随别人将受伤的徐某拖上面包车,送至某医院大厅后逃窜。受害人徐某因伤势较重死亡。今年4月23日“严打”期间,刘同昌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刘同昌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刘宗伟齐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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