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生活导报>>五版
非全日制就业
2001年09月01日 01:15:14
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就业人员不必以全日制的形式从事本职工作,而是根据市政府每年颁布的小时用工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得到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劳动报酬。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劳动报酬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或口头劳动协议,协商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协议解除、终止的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同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同一非全日制就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应不超过4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28小时。

 

 

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下一篇:

非正规就业范围
 

网站简介 会员注册 广告服务 帮助信息 版权声明 主编信箱

青岛日报社/青岛新闻网 版权所有 电话:86-532-2865859转3059 传真:(0532)2967606